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贵州鸿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1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2270G,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89972J,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鸿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9752732XR,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清,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肖鸿,男,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贵州鸿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清、肖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贵州鸿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清、肖鸿、**给付人民币1467897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207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鸿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贵A×××××号、贵A×××××号、**名下贵A×××××号车辆(未实际控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清名下位于泸州市××西××楼××门市××号不动产一处,查明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清名下位于重庆市××××号不动产一处已于2019年11月份由另案拍卖过户,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5833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贵州鸿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清、肖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贵州鸿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清、肖鸿、**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贵州鸿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清、肖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贵州鸿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清、肖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王光永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渠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