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恢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22号1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8997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2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0.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4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在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川0522执恢142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启海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余鑫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