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22号1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89972J。
法定代表人:张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清,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2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张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0.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60元。由于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张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张清银行账户存款21228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姚远
书 记 员 陈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