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5668号
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22号1单元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成都安捷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5号1幢6楼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家勇,男,1959年8月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安捷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唐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计15880元,由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