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执1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仁市创新防腐木经营店,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七星湖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2MA6GJ1A374。
被执行人: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园一街25号附5号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126496。
法定代表人:张银均。
本院在执行兴仁市创新防腐木经营店与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1×××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0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