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2480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5号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126496。
法定代表人:张银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印 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