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2480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5号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126496。
法定代表人:张银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印 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