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51执27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桥家村村民,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洛碛镇新渝路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5号附5号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银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37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37.8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有应领取的工程款,本院已裁定扣留应领取的工程款389171元,待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审计完毕后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7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周 涛
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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