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619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02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5号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126496。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大道中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7688864006。 原告***与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8元,减半收取5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胡 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