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彭定友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1100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街25号附5号1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期间于201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娅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