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1100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街25号附5号1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期间于201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娅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