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26769号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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