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融媒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7财保15号
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108号第17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1772C。
法定代表人:丁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郁勇,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巫山县融媒体中心(巫山县广播电视台、巫山报社),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7MB1E70118D。
法定代表人:覃林。
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融媒体中心(巫山县广播电视台、巫山报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3月26日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作出(2020)渝0237执保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巫山县融媒体中心名下的开户名巫山县广播电视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分理处)账号×××中的存款×××元。”
2020年4月14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巫山县融媒体中心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2020)渝0237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巫山县融媒体中心名下的开户名巫山县广播电视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分理处)账号×××中存款×××元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