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7民初812号
原告: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108号第17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1772C。
法定代表人:丁立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报万州中心万州区玉龙路142号5办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3470604F。
法定代表人:彭奔,经理。
原告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2元,减半收取2406元,案件申请(保全)费1691元,由原告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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