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37执保141号
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108号第17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1772C。
法定代表人:丁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郁勇,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之前的名称为:重庆市弘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报万州中心万州区玉龙路142号5-办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3470604F。
法定代表人:彭奔。
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之前的名称为:重庆市弘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6日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作出(2020)渝0237执保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之前的名称为:重庆市弘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账号××中的存款×××元。”
2020年5月6日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作出(2020)渝0237民初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民事裁定书已于2020年5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之前的名称为:重庆市弘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账号×××中存款××元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作出(2020)渝0237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其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市弘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之前的名称为:重庆市弘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账号××中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