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108号第17幢1-1-2号。

法定代表人:丁立国。

关于申请人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4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作出(2021)川0191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足额冻结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书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超额冻结部分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高科技支行营业部账户31×××04存款6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奇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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