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334号
申请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区四号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88116。
法定代表人:刘虎军。
被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108号第17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1772C。
法定代表人:丁立国。
被申请人丁立国,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诉上述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213936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人民币1533686.74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立国名下价值人民币121393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