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832号
原告: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熙,男,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惠,女,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108号第17幢1-1-2号。
法定代表人:丁立国,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成都**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