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789号
申请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区四号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88116。
法定代表人:刘虎军。
被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108号第17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1772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诉上述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21393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高科技开发区支行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1213936元的查封。
【原查封案号:(2021)粤0306执保2334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