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1772C。
法定代表人:丁立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龙安香,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执行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渝0243民初20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13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13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20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付友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