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远某某等与某某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12457号
原告**远,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唐荣灿,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施模洪,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1X。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捷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刚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刚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0元,由原告刘刚远、***、**、***、***、***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