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4998号
原告:北京市中山新技术设备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内南小街国英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2号楼16-2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中山新技术设备研究所与被告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中山新技术设备研究所于2018年10月26日以因经法院电话调解,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中山新技术设备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中山新技术设备研究所撤回对被告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市中山新技术设备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