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汇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财保41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南城骊景F幢3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719150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汇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R7JR1X。 经营者:***。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汇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2022)渝0231执保2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汇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根据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汇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在长寿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5执2107号执行案件中的案款剩余部分在12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现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汇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在长寿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5执2107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案款71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汇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在长寿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5执2107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案款7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