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2891号
原告: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黑山镇农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634833845。
法定代表人:伍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1号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84024K。
法定代表人:颜利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晋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聂于翔
书 记 员 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