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金葵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执31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1号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84024K。
法定代表人:颜利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金葵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三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84609057。
法定代表人:傅仕伟,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金葵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金葵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元案款及其执行费等。本院受理后,由尹春杰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金葵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9执31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 玲
审判员 张腾飞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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