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5民初4230号
原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杏花路39号电力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8422920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1号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8402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减半收取2100.00元;保全申请费1520.00元,均由原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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