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宏顺桥架厂与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54号
原告:九龙坡区宏顺桥架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LFUY8C。
经营者:卢中托,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新河街2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2494B。
法定代表人:周佳金,执行董事。
原告九龙坡区宏顺桥架厂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宏顺桥架厂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宏顺桥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82元,减半收取计664.91元,由原告九龙坡区宏顺桥架厂负担。
审 判 员 谭鸿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谢龙飞
书 记 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