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恢39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4150-X。
法定代表人蓝新,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河街26-10#,组织机构代码20344460-6。
法定代表人周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苗园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0号,组织机构代码50000060-0
法定代表人周智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金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10-6、10-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308-7。
法定代表人周世录,经理。
被执行人周智勇,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周佳金,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河街26-10#,组织机构代码20341249-4。
法定代表人周智勇,总经理。
关于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苗园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智勇、***、周佳金、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6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苗园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智勇、***、周佳金、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执行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恢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登虎
审判员 龚建勇
审判员 王大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平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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