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八支队等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66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21394L。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江,男,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八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巨龙桥村。
负责人:刘晓鹏。
委托代理人:赵新宇,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八支队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河街2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249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周智勇,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关于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八支队、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智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八支队、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智勇、***、***未主动履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5民终4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3执669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磊峰
书 记 员  李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