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破申4号
申请人:**,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镇新河街**,实际办公地重庆市江**电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2494B。
法定代表人:周佳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司员工。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2019年11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为由,作出(2019)渝05破申9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其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渝
审 判 员  周 游
审 判 员  何 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画
书 记 员  向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