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442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杨利,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智勇,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河街2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2494B。
法定代表人:周佳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覃松霞、***、周智勇、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智勇、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智勇、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智勇、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9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