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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执10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39742。 负责人童海洋,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842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河街2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249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8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7908.97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未还的借款本金2997908.97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995.82元;三、被告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5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56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其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为轮候查封,其余房屋向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抵押金额为本金500万元,现无益处置,故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操 书 记 员  简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