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破申91号
申请人:**,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新河街**,实际办公地重庆市江**电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249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飞建设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金飞建设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我院于2019年11月4日进行了听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飞建设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金飞建设集团公司于1999年4月19日在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
听证中,金飞建设集团公司表示,金飞建设集团公司实际经营地、办公地并非该公司营业执照所载的重庆市巴**鱼洞镇新河街**,而是在重庆市江**电仪村**。该司自2001年起在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0号办公经营。
本院调查核实,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0号系独栋4层楼,金飞建设集团公司的相关资质文件均悬挂于此处,公司高管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业务部、会议室等均在该地址。重庆港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出具《证明》,载明:金飞建设集团公司办公经营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0号,经营时间从2001年元月1日至今,在我物管管辖区内办公经营,且交纳生活服务及物业管理费用。
本院认为,法人住所,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建设集团公司的陈述及本院核实情况,可以确定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0号为金飞建设集团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该地址。《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由其审查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