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212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彩凤
代书记员 黄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