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2007-1号
原告:泊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泊镇赵古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8929L8U。
法定代表人孙娜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更显,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青崇路自来水公司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106785088N。
法定代表人王殿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泊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35元,由原告泊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