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368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对原告天津德宏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136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津0116民初136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5行“违约金50000元”补正为“违约金30000元”。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