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世宜罗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3970号
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6548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世宜罗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附****(1)**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045719XP。
法定代表人:行琪。
第三人: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915000005540597920。
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世宜罗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