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世宜罗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2970号
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世宜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行琪。
第三人: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1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世宜罗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元,由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