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世宜罗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附****(1)**/div>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世宜罗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8.5元,由原告重庆金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稳
书记员马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