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1145号
原告:重庆***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65489L。
法定代表人:刘廷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年,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艳,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麦帝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9693043。
法定代表人:杨先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麦帝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983元,由原告重庆***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继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