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财保208号
申请人: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2674159K,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化工园区(川维厂内)。
法定代表人:巫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晓波,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35120807,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渝0102执保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查封了申请人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渝X**牌商务汽车。申请人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2020)渝01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5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的冻结;
准许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54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渝X**牌商务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太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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