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30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巫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崇良,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盛达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田宇,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盛达华工程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荣香,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盛达华实业有限公司、兰州盛达华工程维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件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彩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萍
书 记 员 吉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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