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3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川维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00599219278P。
法定代表人:孙峒,该工会委员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首先,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虽为社团法人,但**持有对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合法股权,其身份为股东,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权要求查阅工会持股会的财务报告、持股会代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理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工会持股会股份回购及分配记录文件以及要求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查阅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账簿、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发票存根等资料。其次,《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会章程》虽规定持股会普通会员无权查阅前述文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前述章程内容明显违反该规定,应属无效。原审判决依据该章程内容认定**不享有知情权,属适用法律错误。
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辩称,**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应先确定其股东资格,再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且**的身份为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会会员,并非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股东,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有权要求查阅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会和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首先,按照《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会章程》规定,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会是在公司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股份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股份的个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及其持股会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和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及其持股会之间亦非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公司法调整,不能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按照**与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签订的《个人向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协议》约定,**应按照《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会章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虽然该章程规定员工参加改制时原企业给予的补偿金作为持股会的股本金用于购买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对持股会进行了出资,但就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具有股东资格并可行使股东权利的是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而非向持股会实际出资的职工。**和持股会之间并无委托持股的约定,其和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向该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最后,《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会章程》规定,持股会会员代表有权按规定查阅持股会有关会议文件和持股会财务报表,普通会员的权利并不包含查阅持股会有关会议文件。该约定系职工持股会内部管理规范,并不存在无效事由,**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普通会员,应受该章程约束,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无权要求查阅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申 秋
审 判 员  肖 艳
审 判 员  冯衍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可
书 记 员  温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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