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6250号
原告: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化工园区(川维厂内)。
法定代表人:巫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原告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重庆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