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渝0106行初218号
原告:重庆金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彭建华,重庆金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利,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559037736B。
法定代表人:王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四等奖涛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余小江,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芳,四川开山(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晞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金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利,被告重庆市区人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静,第三人余小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该事实,而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被告却作出第三人属于工伤的决定,该决定错误,请求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一、我局是依法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职权机关,对本辖区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工伤性质认定,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并无不当。二、我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事实清楚,2018年3月8日第三人在重庆银行石柱支行装饰工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伤。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应认定为工伤。3、第三人2018年11月2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后向用人单位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后未提出异议,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我局作出了沙坪坝伤认险认字(2019)2号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予以送达。综上,我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述,原告承接了重庆银行石柱支行的建筑装饰工程,原告将该装修工程转包给黄健康,黄健康招聘了第三人在该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2018年3月8日第三人在该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倒在地,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8年11月29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予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向被告提交相关材料。被告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沙坪坝人社伤险认字(2019)2号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由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收到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证人证言、病历资料、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故被告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各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原告将其承接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黄健康,黄健康招用第三人在该工程中工作时受伤,原告虽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应当对第三人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金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童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