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7143号
原告重庆金玉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望鹿街383号1单元4-4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399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医药合川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梓桥街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玉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合川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玉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玉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玉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玉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