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某某具生活馆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23-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具生活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驻地。 经营者:***,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同景宏航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1号第2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超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路789号2幢四楼435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具生活馆、重庆同景宏航置地有限公司、杭州超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15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签收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