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0833号 原告:***,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2785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全,男,1964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 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