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0833号
原告:***,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2785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全,男,1964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 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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