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6791号之一
原告:*祖明,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83号13幢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2785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娅,女,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开县。
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回龙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政府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政府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政府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祖明与被告***、重庆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祖明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祖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祖明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