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2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乡**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12071B。
法定代表人:项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55********,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鸭子村****。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0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建房余款72054.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划拨到案款11337.58元);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非生活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未了解到其财产收入状况;
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为72054.4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11337.58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2执1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方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秦瑞
书记员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