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6824号
原告:***,男,1955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元,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罗云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12071B。
法定代表人:项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