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罗云坝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12071B。
法定代表人:项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3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工程款88860.84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请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案未划拨;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债权88860.8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02执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太友
审判员  郑德生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嫣然